关于第20502566号“兰蒂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679号
申请人因第20502566号“兰蒂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72792号“兰迪斯LANDISI”商标、第8860401号“立华士及图”商标、第17612988号“全德莉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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