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5474号“优信汽车简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96号
申请人因第20885474号“优信汽车简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54976A号“优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65548号“优信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二被提起异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在经纪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担保、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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