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00461号“陈工CEN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77号
申请人因第20600461号“陈工CE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其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1514093号“陈工照明CHENGONG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68947号“陈工照明CHEN 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与申请人隶属同一集团,为关联公司,二者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持续使用,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与申请人签署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尚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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