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69626号“品家美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426号
申请人因第20069626号“品家美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070673号“美品家居MEIPINJIA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25338号“品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待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委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品家美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品家”,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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