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3851号“极客教育 GEEK Y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87号
申请人因第20783851号“极客教育 GEEK Y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75211号“极客学院JIKEXUEY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3159号“极客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12706号“极客学院JIKEXUEY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74372号“极客JIKEXUEY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72651号“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12923号“极客JIKEXUEY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99602号“极客JIKEXUEY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599318号“极客学院JIKEXUEY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含有显著识别中文“极客”,且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传单、书籍、期刊、包装纸、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纸、印刷品、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书籍封皮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纸、印刷品、报纸、书籍、书籍封皮、教学教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报纸等商品,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书籍、教学教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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