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3792号“极客教育GEEK Y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886号
申请人因第20783792号“极客教育GEEK Y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49313号“极客制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86552号“极客网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34285号“极客保险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99509号“极客学院JIKEXUEY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69940号“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13096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中文“极客”,且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张 静
牛敏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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