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28127号“银润消防YIN RUN F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7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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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28127号“银润消防YIN RUN FI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558号
申请人因第20328127号“银润消防YIN RUN 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44869号“荣丰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54555号、第16563759号、第19311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银润消防”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荣丰科技”从呼叫、含义及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图形虽经设计,但容易辨识为字母“R”,而且双方商标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表现手法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工厂安全检查;社交陪伴;晚礼服出租;交友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嵇苏庆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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